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