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