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和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水资源保护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或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水资源保护管理、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