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具体补偿办法,逐步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补偿力度,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迁,减少保护区人口规模。推行水作改旱作等措施,调整保护区内农业种植结构。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