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制度。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