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制定和实施区域分质供水规划,推进分质供水工程和管网建设,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施分质供水,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加快推进或者限期实施分质供水。

工业生产、市政绿化、生态景观、城市保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严格限制使用优质水。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