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制定和实施区域分质供水规划,推进分质供水工程和管网建设,逐步实施分质供水。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施分质供水,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加快推进或者限期实施分质供水。工业生产、市政绿化、生态景观、城市保洁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严格限制使用优质水。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