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总概算。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年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节水设施的建设内容列入项目审查内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