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数字化平台,推进智慧物业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鼓励运用电子投票方式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