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