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