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人数一半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