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人数一半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