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履行职责。 业主代表由业主按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产生,总人数不少于五十人。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制定。 第十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丧失业主身份的,其代表职务自行终止;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决定终止其代表职务。业主代表职务终止后,由相关业主重新推选。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