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