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应当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