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一条有效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个工作日。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核实并对确属有误的进行修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