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自公布之日起,除经依法批准的危房解危改造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其他权利;

(二)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及前两款所列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教育、公安、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机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的事项和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