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专业规划并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信用状况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

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