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执行国家和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规定;

(二)未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未保障车辆符合运营服务规定,车内设施设备完整、有效;

(三)利用在车内安装的摄像装置侵犯乘客隐私权;

(四)违反规定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