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车辆、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平台服务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车辆服务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供驾驶服务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