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