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