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因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或者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并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