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区域协作,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道路运输协调发展。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