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税务、大数据应用发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