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三节 货运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二十吨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