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十四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车辆经营权无偿、有期限使用,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