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标准的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