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意见征求等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