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