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