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州)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