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省、市(州)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制定程序予以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