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