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其制定的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