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依法汇集社会信用信息,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提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和服务。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