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六十五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