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六十一条有效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