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