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