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三)行政许可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