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基础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一)自然人的身份识别信息;(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信息;(三)行政许可等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