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