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六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环境污染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相匹配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