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