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平台,部门之间应当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平台。

危险废物的产生、管理、转移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等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监管单位使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