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