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引导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向工业产业园区聚集。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民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意识。

电子废物回收、利用、处理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