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从事机动车经营、维修、拆解的单位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