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建设,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对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