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