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