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法律、法规对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机动车、船舶、火车、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以及从事其他职业有限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